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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江西公租房竣工验收3个月内完成分配

  • 2016/08/31
  • 3585
  • 作者:佚名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要求全省公租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

“确保全省公租房分配入住率2016年年底前达到70%,2017年年底前达到80%,2018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要求全省公租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

——提高分配入住率。2007年至2015年,江西省累计开工建设公租房(含廉租房)77.6万套。在建公租房,要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抓好项目竣工,同步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竣工前6个月应编制分配方案,启动分配程序,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

——降低准入门槛。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以优先通过承租公租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简化审核环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材料,送不动产登记机构、民政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及时审核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并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1年。公租房产权单位在公示结束后与公租房配租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配租的公租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且未向住房保障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应退出其租住的公租房。

——严格责任追究。公租房申请人以隐瞒或伪造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解除其租赁合同,要求其退出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承租期租金。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公租房分配监管职责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对公租房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各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公租房分配入住情况纳入督察考核的重点内容,并进行督察、通报。省政府把公租房分配入住纳入市、县政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指标,并对年度分配入住不达标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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