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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

  • 2016/09/09
  • 3736
  • 作者:佚名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西宁市、黄南州、海东市的15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9家工程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1份……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规范企业质量行为,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对西宁市、黄南州、海东市的15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9家工程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1份,提出整改意见225条,对4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1家检测机构依法给予了处罚。

从本次检查情况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技术档案资料基本完善,能够对进场原材料、外加剂进行进场抽样复检,大部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能够按试验室配合比及调整的配合比进行生产,内部实验室检测条件基本符合要求,预拌混凝土质量总体可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够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试验环境条件及设施的配备基本能满足试验要求,设备、仪器能按时进行检定、校准并建立设备台账、档案及使用记录,大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始记录、台账齐全,检测样品分类、编号、留样基本符合要求,能做到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并建立合格台账。

但是,两方面问题须引起重视。一是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岗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够重视;个别企业生产场地与周围环境未进行封闭围挡,料场无砂石材料隔离墙,无排水设施,无材料标识牌,现场扬尘治理不符合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部分企业未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各种原材料按批次复验,检验项目和频次不足;部分企业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存在擅自更改配合比及掺和料的品种、掺量等现象;部分企业无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未按规定做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块未按规范要求留置且数量不足,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未做交货检验;部分企业内部试验室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不足,内部试验室检测环境不符合要求,设备、仪器管理不规范,无维护保养记录,设备档案不健全。二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泥试验室无有效控温、控湿设备,比表面积试验室未与水泥室隔离,混凝土搅拌室无有效控温、控湿设备,混凝土搅拌在室外进行;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备台账不完善,有的台账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定期校准检定;部分检测机构接受试样委托不能及时打印标识卡,对不合格样品未建立台账,对不合格样品的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个别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不能满足溯源性的要求,与自动采集上传数据不能有效对应;部分检测机构未对自动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上传,上传时间严重滞后,且部分检测单位对自动采集数据进行修改,修改数据未办理相应的审核、批准手续。

针对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四方面工作要求。一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通过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每一批进场的混凝土都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复检、复验,不得采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三是各相关企业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强化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要按要求配备检测设备,并做好设备、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四是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原材料、半成品及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检工作,督促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做到实时上传,充分运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总体状况,及时对不合格检测项进行处理。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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