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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安徽省立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

  • 2016/09/13
  • 2852
  • 作者:佚名

记者从8月21日上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8月21日上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法规,《条例》就工程造价进行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的监督,推进相关行业自律。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和安全。《条例》因此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评审。

为有效防止国有投资工程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条例》对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根据《条例》,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若违反规定,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条例》还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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