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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山东]让围标串标无处遁形——济南市招投标监管方式改革经验分享

  • 2016/09/26
  • 2512
  • 作者:佚名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围标”、“串标”、哄抬标价、操纵中标等扰乱正常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围标”、“串标”、哄抬标价、操纵中标等扰乱正常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建筑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败坏了市场主体的执业操守,危害极大。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消防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报名期间,甲公司总经理找到乙公司,约定投标书、报价均由甲公司统一编制,一起投标,如果甲公司中标,将给乙公司一定费用。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要求。由于乙公司拟用于此次投标的项目经理刘某在一项即将竣工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业信息情况为在建状态。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参加此次投标。甲公司假造了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从业人员信息动态监管手续,把刘某的从业信息情况调成了非在建状态,参与了该工程项目的投标。
  工程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乙公司中标。甲公司总经理找到乙公司,要求由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施工,给乙公司管理费用,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要求。
  于是,甲公司就将乙公司项目经理投标时造假的事情,投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与消防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伪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了乙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进行了处罚,重新组织了招标。乙公司不服,就将甲公司协助造假的事实进行了投诉,并进行了行政复议。虽然经过行政处罚,维护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已经严重影响了该项目的工期。
  案例二:
  某市政道路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该工程分为3个标段,每个标段都有9家企业参与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当地3家大型市政施工企业分别参与了3个标段的投标,其他投标企业大都是外省名不见经传的市政施工企业。比较投标书时发现,当地3家大型市政施工企业分别在3个标段的投标书制做得十分精致,厚厚的两大本,在其他标段却是薄薄的一小本。其他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大都薄薄的。分析投标报价时发现,当地3家大型市政施工企业分别在3个标段报价最接近控制价,其他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相近,商务标得分没能拉开分值。由于技术标除当地3家大型市政施工企业在各自的标段得分最高外,其他投标企业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得分都很低。很显然,当地3家大型市政施工企业分别在3个标段得分最高,并且以远远高出第二名的高分、接近于投标控制价的最高报价中标。
  招标人对上述结果存在异议,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由于该次招标投标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投标企业的投标书编制不存在相关规定的围标、串标的情形,虽有瑕疵,经复审,维持了评标结果。
  案例三:
  某学校教学楼项目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投标报名企业26家,当地十几家大型企业均报名,另有10多家外地企业,有几家企业是第一次参加当地的招标投标。
  资格预审中,经资格预审委员会专家打分,选出了9家入围投标企业。当地大型企业只有3家入围,其余6家都是外地企业,有4家竟然是第一次参加当地的招标投标。
  这种情形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有未入围的企业投诉入围企业业绩造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了复审。复审中发现,入围的企业中有4家外地企业存在严重缺陷,应取消其投标资格。经复审,当地7家大型企业入围,其余2家是比较有实力的外地企业。
  复审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操纵资格预审专家,使其预想中标的企业组织的陪标企业尽量多的入围投标,形成围标,达到中标的目的。
  上述案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投标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分析这种行为出现的原因,无非是利益的驱使。实现围标串标的手段主要有:在投标报名阶段,多家企业形成利益联盟,或一家借用多家企业名义,一起报名,参加投标。在投标报价阶段,围标串标的企业投标报价抱团,趋于一致性。在评标阶段,操纵评委,打人情分等。要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就必须从确定合格投标人、评标办法、评委、公示等招标投标环节入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堵住监管上的漏洞,使投标企业不做、不能做、不想做。
  连环8招直击“七寸”
  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出现的“围标、串标、投标造假”等问题,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监管处对通常的做法进行了调整和改进,采取了连环8招,环环相扣,直击“围标、串标、投标造假”的“七寸”,效果显著。
  一是调整投标资格审查办法。优化资格预审流程,压缩资格预审时限,要求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招标人推荐+随机抽取”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这样通过招标人推荐1/3的投标人入围,既能保证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又能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合格的投标人,增加了参与投标的企业的不确定性,从而减少了投标企业组团围标的可能性。
  二是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改进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加大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和权重比例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皆不少于5个。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招标人应随招标文件一起(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人为上浮或下浮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予以解释或更正,并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标控制价合理、准确。调整投标报价的计分原则。改变原来投标报价接近评标基准价得高分的计分原则,调整为合理低价适当加分、报价在评标基准价一定范围内适当减分、超出合理范围加倍减分的原则,鼓励合理低价中标。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围标串标的难度,有效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
  三是改进专家评委评标方式。为提高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责任心和独立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监管处制定措施,要求每位评标专家均需仔细阅读、认真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并独立进行打分。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原因为借口,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评标,不得人为分配评审任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中标候选人的暗示和引导,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委之间不得相互询问评审意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不得相互授意抬高或压低特定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也不得在评审中谈论其他话题,严禁评标专家相互干扰。上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四是完善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参与评标的企业业绩及项目班子成员及业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屏幕滚动公示,所有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均可在开标、评标期间,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业绩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五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试行招标投标各环节在网上进行,以便节约社会成本。试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均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使用计算机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专家评委提供评判依据。
  六是建立中标后评估制度。中标后评估由中标后评估委员会(投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委托资深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的规范性和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代理水平、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监管责任人员的监督行为等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评估的项目包括部分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以及随机抽取的项目(约占年度项目的5%)。中标后评估的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一部分纳入信用体系,并分别向各市场主体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反馈,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是严厉查处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对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暂停其3个月至1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投标人中参与围标、串标的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是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在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的内容和标准,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可以量化减分或拒绝投标,真正建立起“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监管处通过对招投标监管方式进行调整,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从招标投标的多个环节入手,对于解决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投标造假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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