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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15/08/31
  • 5136
  • 作者:佚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建城〔2015〕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8月12日,天津市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品为重点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及市场监管工作,明确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职责,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燃气行业管理措施,促进燃气行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优化燃气行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即全面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应立即对本辖区内城市燃气在经营使用、规划建设、设备质量、管线运行等方面隐患进行地毯式排查,并列出详细清单,清单应包含:排查时间及参加人员、隐患类型、具体地点等内容,同时建立安全隐患查改档案。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方案应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业整改。

二、加快推进燃气场站安全数字监管平台终端接入工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督促各类燃气企业以黑龙江省燃气场站安全数字监管平台为硬件基础,建立健全燃气场站经营、生产安全信息化自检自查体系及限时督办制度,对符合接入条件拒不按规定接入监管平台的燃气企业,应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管控燃气经营许可核发环节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应严格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办理条件、审批流程、审批要件,并完善公示、公告等必要审批环节,做好归档档案规范管理工作,不得擅自设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的审批环节、条件。为便于燃气企业属地化管理,对原由省住建厅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可由燃气企业自愿申请,当地燃气主管部门予以重新换证。

地方燃气主管部门应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及安全状况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有序放开民用液化石油气市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8月19日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清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路障”,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的要求,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指示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决定取消在民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上有关经营区域的设定,改为在相关证照“经营区域”栏统一标注:“不予限定”,进一步放开民用液化石油气市场。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编制完善当地城镇燃气规划,并将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网点数量、规模及布局纳入城镇燃气规划,在取消市场行政壁垒的同时,各地要加大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力度。

五、加强燃气行业上岗人员从业资格检查工作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燃气企业一线岗位人员从业资格检查工作,凡检查无住建部印制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视为无证上岗,应对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燃气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及岗位技能培训,并在“黑龙江省燃气场站安全数字监管平台”实行联网备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6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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