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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安徽]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

  • 2016/07/13
  • 3262
  • 作者:佚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

建标〔2016〕1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审计局,广德、宿松县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提高咨询质量,督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更好的履行职责,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皖政〔2015〕3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造价咨询企业选择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审计机关应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WF-2014-05),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周期、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要求,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且不得低于成本。

二、加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三、严格履行造价咨询职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落实工程造价管理主体责任。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协审企业,必须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代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

四、切实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和精度应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发现问题较多或误差率较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委托方可按合同约定扣减咨询费用;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造价咨询企业追偿。

五、加强造价咨询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咨询质量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与审计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年度计划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成果性文件进行复审或检查,复审或检查结论由建设单位执行并依法追回损失。审计机关根据复审或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审计公告、将其剔除协审机构备选库等措施进行处理。

六、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各司其职、信息共享、移送处理等协同配合的联动监管机制。审计监督检查或复审,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存在成果性文件误差率较高,高估冒算、低估少算等重大过失行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列禁止性行为的,应转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处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对社会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计机关转交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审计厅

2016年7月1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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