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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 2016/08/17
  • 5464
  • 作者:佚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行为,促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分为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两项。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主要核查省内登记注册监理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省外入川监理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主要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文件一致、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情况、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是否开展了专项治理以及监理企业诚信经营等情况。
  二、核查范围和数量
  (一)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核查数量为全数覆盖;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核查数量为全数覆盖。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每个工程监理企业至少检查一个在监项目。
  三、核查程序及方式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行为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监理企业发出《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
  (二)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2名以上均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2至3名专家到场核查;
  (三)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监理)》(附件2)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签字、盖章等程序必须规范完整,存档备查。
  四、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0月15日前结束。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整改,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送本地区监理企业动态核查书面工作情况及《2016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附件3)。
  五、核查处理
  (一)资质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格标准的,将依法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三)我厅将于12月15日前对全省动态核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把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考评实施办法》(川建质安发〔2013〕594号)做为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的有效途径,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完成好本次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二)各地在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中,还应结合我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总体部署,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中相关工作的检查,切实督促监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被核查对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核查场所配合核查并提供企业承担业务项目清单,供核查部门随机抽取项目。

  附件:1.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监理)

   3.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0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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