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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6/08/18
  • 5328
  • 作者:佚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质量的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材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不合格的假冒伪劣钢材,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工程建筑钢材质量管理及进场检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质量行为。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严格遵守 “先检后用”的原则,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二、规范质量行为,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律内控机制,全程管控,责任到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进行严格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钢材流入施工现场,坚决做到“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的质量管控,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应当保证钢材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钢材。
  (二)设计单位设计选用钢材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使用的钢材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进场钢材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标明炉号)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登记手续,对发现的不合格钢材,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
  (四)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拟进场钢材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采用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对钢材进行检测,按照《2016年全省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川建质安〔2016〕379号)要求,坚决打击“假试样、假数据、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遵守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机制和对不合格钢材的处理程序,发现钢材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责问责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的巡查、抽查频度和力度,重点检查钢材进场验收、进场记录、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复检报告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钢材,要责令立即清退,并及时向工商、质监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严厉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行为。发现工程使用伪劣钢材的,一律停工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2、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材见证取样检测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杜绝不合格钢材用于施工现场。
  3、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若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钢材的,要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严肃查处并追责,同时对施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监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并立即向建设(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凡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的,将严肃查处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监理人员的责任。
  4、各地要立即部署对本辖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使用建筑钢材质量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请于8月30前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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